我们知道,在路上行车,很多时候会遇到所谓的“危险”,这些“危险”就是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至少是引发事故发生的原因,但是,大家有没有认真思考过:当我们在说道路上的“危险”时,我们到底在说什么?
道路“危险”的本质是什么?
这是驾驶人,包括所有的道路交通参与者都经常遇到,却被忽略、或视而不见的问题,我们“似乎”能说明这个问题,但又总觉得并不是很准确,正是有点“百姓日用而不知”的意味。
那么,用“三点两段定律”来解释道路上的“危险”的话,其本质就是两个字:障碍。在道路上,“障碍”就是“危险”,“危险”就是“障碍”。比如,在行车过程中,在前方道路上有一些挡住道路的堆放物,像山上滑下来的落石、前车掉下来的物品、乡村道路上晾晒的粮食、堆放的庄稼秸秆、土堆、由于道路部分损毁而进行修补的路障等等,遇到这些,我们很容易就理解这就是“障碍”,就会认为有危险,就会想办法避开它,安全通过它。
如果把思维发散开来,如果前方路上的不是堆放车,而是一辆故障车,我们也很容易认为它是障碍,也是“危险”,也会想办法安全通过它。
把思维进一步发散,如果不是故障车,而是一辆正常行驶的车,你想要超越它,这个时候,很多人恐怕就不会想到被超车是障碍了,而是会说那是辆“车”。但是我们回到原点,在遇到路上有堆放物或是故障车时,为什么说那是障碍、是“危险”呢?是因为堆放物或故障车妨碍了你的通行,甚至有可能导致你的车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当你超越一辆车时,你是否也是认为这辆车妨碍了你的通行呢?甚至一旦操作有失,也会发生事故,因此,这辆车也是你的障碍,也是危险。同理,与你的车辆相会的车同样也是你的障碍,也是“危险”。
再进一步讲,道路上只要是影响你的车辆通行的、不管是静止的堆放物、停驶的故障车,还是同方向你要超越的车辆、对向相会的车辆、非机动车、行人等,都是你的障碍,都是“危险”。
顺着这个思路再推及下去,我们就可以这样定义:道路上只要影响你车辆通行的障碍,都是“危险”,这就很好的对应了我们前面说的——在道路上,“障碍”就是“危险”,“危险”就是“障碍”。因此, 除了堆放物、故障车、超越或相会的车辆、非机动车、行人等之外,与车辆相会路口、盲区、弯道、坡道、隧道、高架桥以及雨、雪、雾、结冰路面等等,同样都是障碍,都是“危险”。这些障碍中有的是静止的,叫静止障碍;有的是运动的,叫运动障碍。
互为障碍、互为“危险”,形成“危险结构”
到此为止,我们认识到对自己行车有影响的障碍,就是“危险”,那么反过来讲, 自己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同样也是别人的障碍,也是别人的“危险”,双方是互为障碍、互为“危险”的关系。
不过,只认识到互为“障碍”的关系这一点还不够。我们再深入想一下,既然是互为障碍、互为“危险”,就是互相影响,互相影响把彼此连结在一起,成为一个临时整体,这个临时整体我们可以称它为某一“结构”,那么,就可以说彼此是一个整体的关系。
到此,我们可以总结一下,概括一下,一切影响自己正常行驶的静、动物体及路段都有“障碍”的性质,都是“危险”。简而言之:有“障碍”就有危险,危险的本质就是“障碍”;“障碍”可分为静止“障碍”与运动“障碍”;互为“障碍”、互相关联是一个整体结构,因为结构中有“障碍”就有危险,可称“危险结构”。
总结以上:
如果我们能改变以往对“障碍”的俗见,拓宽对“障碍”的认识,参透危险的本质,理解运动“障碍”互相影响的性质,解开这一驾驶人和管理者共同面对的困扰,那么,再谈避免事故,处理事故,也就会一通百通,消除哪些不应有的糊涂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