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1月11日上午9点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杭州“7·30”交通肇事案,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记者在现场看到,开庭后,肇事司机陈某某神情木讷地站在被告席上,始终低着头,时不时用纸巾擦拭面庞,气息微弱地回答法官提问。考虑到其身体健康因素,法官提出让其就坐接受庭审。
记者注意到,自9点35分开始到9点45分结束,在公诉人长达10分钟的起诉书诵读过程中,陈某某始终保持缄默,情绪稳定,并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无异议。
庭上,陈某某承认自己事发当天穿拖鞋驾驶车辆,但她称并不清楚穿拖鞋驾车存在危险性,只知不能穿高跟鞋开车。
她说,事发前,她与前夫(坐在副驾驶位)从新时代家具广场出发,途经文一路竞舟路口时遇红绿灯,行驶在左侧第一车位,曾用右脚踩过刹车进行停车操作,之后才行驶至文二路竞舟路口,即事发路段。
公诉人提出,陈某某事发后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考虑到其自己也受了伤,无法离开现场,所以从宽幅度不应太大,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公诉人还指出,这起悲剧其实是由一个个小错误叠加而成的,包括陈某某穿拖鞋驾车,碰撞绿化带水泥墩后因为慌张或对车辆不熟悉,没有拉手刹等。撞击事故发生的时间只有短短十几秒,但对五个家庭造成的创伤是无可挽回的。
公诉人认为,陈某某本人对事故是没有预见的,且在车辆加速的过程中,曾两次主动避让行人,可以说明陈某某在主观上对伤害他人、危害公共安全持抗拒态度。该事故主观上属陈某某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过失犯罪。
陈某某发言:“如果可以选择,我情愿死在那一天。但我活下来了,既然活下来了就应该承担责任。在这里我诚心诚意地表达我的歉意。”
11点30分,庭审结束,此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