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诗省一名男子驾车时戴有有线耳机,且手机虽然没有电,以及将手机放置在车厢一个间隔内,但最终仍被检控。
事发于2018年10月12日,Patrick Henry Grzelak在卑诗省Surrey驾车回家途中,被警员截停,指他耳上载有耳机,票控他开车时使用手机的危险驾驶罪;Grzelak之后提出上诉。
根据卑诗省法院周一公布的判词指出,事发时,Grzelak的手机没有电,且放置在车厢仪表板下一个间隔内。
但法官Elaine Adair裁定,即使Grzelak驾车时没有拿着手提设备,但耳机仍应该被认为是手机的一部份。
Adair法官表示,在我看来,透过以“有线”的方式,将耳机连接到手提设备,即设备已被延伸,令手提设备已不仅包括手机本身,亦应包括扬声器或耳机。
Adair法官表示,由于耳机是电子设备的一部份,而且被告将耳机挂在耳上,故此,被告必然会使用手提设备(或设备的一部份)。
Adair法官亦引用2015年的一个案例,该案例是法院驳回持有电池量不足的手提设备而不应该票控的观点。
根据卑诗省的法例,驾车时使用的电子设备,必须为免提装置,而手提设备必须固定在车厢内;违反该法例,会被罚款368元,扣四分,重复触犯该法例会被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