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听取控辩双方证人供词,指出辩方所传召之证人,如被告、其太太及酒楼职员所作供词可信;然而被撞汽车男司机描述撞车情况时似有夸大之嫌,当被辩方盘问撞车情形时又含糊其词;至于女警作供,她不讳言感到被告说话含糊之时,被告可能是说她听不懂的国语,法官衡量证供后判被告醉驾罪不成立。
法官在判词中表示,被告必须在毫无疑点下才可被裁定罪名成立,但他审视控辩双方传召证人口供,发现当中存有疑点。
他指被撞汽车男司机在警署录取口供时,谈到被告驾驶汽车在404号公路出口停车时,是处于被撞汽车前面,故被撞男司机没可能从望后镜,见到被告汽车高速驶近;他形容被告驾驶疯狂,但被撞汽车男司机除称被告汽车超速行驶外,不能对其“疯狂”驾驶有其他描述。
验酒精员证被告清醒
另外,被撞汽车男司机没有对他在交通灯号由红转绿后,为何仍停车在灯口位置不开车作出解释;法官指被撞司机报警,是基于被告不太愿意给予保险资料,法官称有理由相信被撞汽车男司机冀藉召警到场,迫使被告交出保险资料。
至于首位到场的女警,法官指在交叉盘问时,女警承认据纪录,只写被告在翻译在场时,以她不明白的语言(相信是国语)与翻译交谈,她于当时认为被告说话含糊,断定他神志受酒精影响。
然而辩方传召警方负责检测酒精呼气技术人员作供时表示,不感到被告说话含糊,举动也没有异常;该人员指虽然被告身上有浓烈酒气,且说话带有浓厚口音,但表现得相当合作及神志清晰。
法官认为控方证人在交叉盘问中,均未能证实被告是在酒精影响下而酿成“撼尾”意外,虽然被告承认有喝酒,但驾驶时有否被酒精影响判断力是另一回事;被撞的汽车男司机证词有言过其实之嫌,不能尽信。
至于女警供词,似乎不肯定被告是说国语时言语模糊,抑或是在酒精影响下说话模糊,在疑点归于被告下,法官认为难以断定被告开车时有否受酒精影响,故裁定被告2项罪名:酒后不清醒驾驶罪及体内酒精含量超标罪名均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