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妇女在租车公司租用一辆汽车,但在儿子驾驶时出事,汽车撞毁,租车公司要求妇女支付维修费,但妇女以已经向租车公司购买责任保险为由拒绝,事件最终要透过法律程序解决,法庭最终以妇女儿子未有获得租车公司同意成为授权司机,有关保险已失效,裁定妇女须向租车公司支付数万元维修费。
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Russell Raikes裁定,Tricia Richards需要向租车公司支付被撞毁汽车的维修费用,即使她租车时已购买责任保险;Raikes大法官指出,租车公司没有给予Richards儿子的驾驶权,故此,Richards所购买的责任保险不适用。
Raikes大法官表示,根据租车协议规定,除租车人士或授权司机之外,其他未经同意的人士,不能驾驶被租用的汽车,否则,所有豁免均会无效,即使Richards批准其儿子驾驶她租用的汽车。
Richards于2017年4月在卡加利国际机场,向租车公司Enterprise租用一辆客货车,在租车合约中,指明Richards是唯一可驾驶该辆汽车的人士,而Richards在租车时,同时购买一份碰撞损坏豁免保险。
数天后,其儿子驾驶这辆客货车,当驶到一条高速公路时发生交通意外,汽车四辆朝天,租车公司维修该辆汽车所需费用达8.2万元,之后要求Richards支付35,311元维修费。
Richards向法庭呈交的文件中指出,她一直驾驶该辆汽车,但旅游途中停下休息后,发现儿子已坐在驾驶座位上,她最初试图劝阻儿子不要开车,但最后放弃。
她形容情况是完全没法控制,以及不知道儿子的驾驶执照已被注销。
Raikes大法官表示,Richards的儿子是否开车,在这案件中属无关重要,最重要是租车公司没有同意其儿子驾驶所租用的汽车。
Raikes大法官裁定,租车公司提供的证据有理,包括维俢费用及汽车估值,故租车公司提出的赔偿额十分合理,Richards须向租车公司支付35,311元。
对于赔偿费用多少的问题,Raikes大法官表示,需要由另一名法官处理。
Raikes大法官除裁定Richards须向租车公司作出赔偿之外,亦要承担租车公司的法律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