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有收到告票的经历,不管是超速也好,没带安全带,stop没停等等,收到告票以后该怎么办,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第一,您要知道的就是,当你收到traffic的ticket,按照正常的保险公司的policy来说,你只要不convict你得ticket,你就不用向保险公司declare。那Convict又是什么概念呢,一般来说,你只要交了罚款的钱就是自动convict了,然后会在交通部门留下记录。所以只有把告票打掉才能对你的保险没有影响(当然有些保险公司会给你1-2次的allowance根据你保险的保险历史决定。)
我们一般打告票的原理并不是象电视里面演的,要上庭和证人辩论,然后最后宣判,我们一般用的是打司法程序,简单来说就是拖,这个拖当然也是有技巧的,这个会在下文中提到。拖够12个月,不管什么告票,打掉的机会就是99.9999%了。
好下面开始讲打告票的步骤:
要打告票,首先得去排期上庭,上庭排期在告票后面的option 3 trail option上面有你去排期的地址,这个只能自己去排的,电话排期是不能接受的。这个要在你拿到告票的15天之内去申请,我建议大家,最好越晚越好,要谨记拖字诀,但是一定别错过了,所以在第13,14天的时候去申请排期,以保证万无一失。要知道一般在toronto的法庭case数量是很巨大的,你晚一天去申请,说不定能影响你的排期晚1个月。这样对我们后面的工作就有巨大的帮助了。这里我要说明的是:toronto,north york,markham, scarborough 等法庭的第一次排期时间是很长的,基本上来说这些地方第一次排期,都要等10个月左右的。而在mississauga,排期基本上6个月之内就会给你排好了。不过也不要怕,这个只是第一次。
等你去申请完排期以后,通常来说在比较繁忙的地方是不会给你notice of Trail的,也就是通知你上庭的信件。这个信件基本上是会寄给你的,所以大家的地址一定别写错,还有这个期间要是有地址的变动,一定要写信通知你排期的法庭,以便notice of Trail能到达你手中。
在收到Notice Of Trail以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向负责你case的检控官prosecutor,发信要求给予你关于你案件的Disclosure,不同的case要用不同的disclosure request的信。这些信件,大家如果有需要请。要注意的是,disclosure一定要在距离你上庭时间3个月之前寄出,不然法庭会以你没有给足够时间检控官提供disclosure而当庭deny你得要求。这里有几点要注意:寄disclosure可以选择fax或者邮寄,fax的话,电话号码得找你得法庭询问,fax以后,存根一定要保存好,邮寄的话,我用的都是带signature的Xpress post,至少都要用registered mail,以便以后可以有证据说明什么时间寄出的。
接下来就是要等了,因为有许多法庭有可能在你上庭之前没有给你发出disclosure的话,这个就是一个合理的要求延期的理由,而这种延期不是出于你的原因而是控方的原因,所以这个delay也是后面会用到地方。
我们的目标就是把这种延期储到12个月,我们就能合理的运用人权法案的Chapter7 11b来申请法庭直接取消case了。
一般来说在toronto人口密集地区,排期10个月,然后只要disclosure在上庭前没到你手上,基本上再排一次期,就肯定超过12月了,一旦超过,就99.99999%能打掉了。
那如果说在上庭之前你的disclosure来了怎么办,不用怕,也有办法,首先我们要分析你的disclosure,如果说控方给的disclosure过于潦草,导致我们无法辨别,我们可以申请 Disclosure Disclosure,也就是说要求控方把disclosure用打印的方式发一份给我们以便阅读,这个只能在第一份disclosure无法辨识的情况下运用。还有就是,我们要分析disclosure里面的东西是不是够我们准备我们的defense也就是辩护,如果不够,我们还可以要求further disclosure,就是把我们需要的东西给齐。我今天的上庭就是要求控方给我further disclosure,然后顺利延期2个月,Mississauga的法庭排期非常快,2个月延期算是比较长的了。不过就算这样我的case到时候也有8个月了。
如果在toronto之前说的密集地区,基本上further disclosure下来,肯定储满12个月了,顺利运用11B 打掉。
那如果是小镇等地方,实在延不到12个月那怎么办,这个也不用怕,大多数的告票在分析之下是完全可以找到自己辩护的方法的。这个辩护的问题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关于怎么辩护的问题,涉及到太多不定因素。
总之,1.大家收到告票不要害怕按部就班的来做,一定没有问题。2。不要相信告票专家,今天上庭,48个人,8个因为警察没来撤销的,3个不认罪包括我在内,其他37个都是认罪了,其中至少有一半是告票专家代为出席的,他们能做的和我们自己做的没有区别,而且我们自己做还能做的更好。我发这个贴是希望大家能更好的运用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鼓励大家犯交规。
打告票的策略(一)这里针对的是已经选择了option 3而写的。须知到绝大多数告票的收票人确实触犯了相关控罪才会被警察票控的。因此,警方是有真凭实据兼受过专业培训的警察站出来配合具律师资格的检察官来指证你。在理论上能够战胜这样的强大组合确是一件困难的事,但世事无绝对,只要懂得如何找出敌人的弱点也不难对抗这顽强的对手。
至于如何找寻他们的弱点要看每件案件的不同来应变,一般常见的现象:
(1) 检察官虽然是法律人士对法例认识颇深,但由于每日须要处理的案件实在太多(约100~200宗)故此他们为了清理每日手中的案件宁愿与被告人或告票专家商议调低控罪的严重性来交换他们的认罪,因此,他们最大的弱点是时间不足。
(2) 警察虽然受过有关训练和对提控的条例也有基本认识,但由于他们所训练的主要是在执法方面而非司法,在法律的深一层理解可以说是「新手」如果针对他们的法律认识上是否有出现误控的情况或攻击他对控罪的理解和真正含意应该是他们的弱点。
(3) 被告人的权利:最常见的现象是控方只顾办好自己份内事而缺乏关注被告人的权利,最终因被告的权利受剥夺而控罪被撤销常有出现。
(4)举证的草率:因为案件太多又不是什么杀人抢劫的罪案,检察官方面多是带领警察口头叙述案件发生的过程,把该警员的作证视作完整的控方举证。如果被告人能够深入指出控方的举证上有瑕疵,控方便无其他有力的办法在「毫无疑点」的法律精神下指证被告触犯有关控罪,基于疑点归于被告的原则案件必须撤销。
(5)法例的了解:每一位收到告票的人必须要清楚了解法例条文的每字每句,譬如“喝了超过法例规定标准酒精的司机不能操作汽车",如果被告人喝过了酒回车他自己车箱内的司机座位被警察找着,他不能说由于他还未发动该车便不是司机因为在法律定义上他拥有该辆车的锁匙所以肯定有能力开动该车辆,因而符合了司机的定义。 其实我们的目的不一定跟检察官硬拚,而是能够在记录上没有让保险公司可以抓到借口涨价而已,须知到有些记录虽然没有扣分但仍然可以被保险公司涨价的。那些记录均是与驾驶习惯和触犯保险条例有关(保险公司评分标准表可以向我索取)。
由于篇幅有限我只能就此罢笔,日后将继续把我对上述现象加的分析和针对性如何攻击他们的盲点的个人心得与大家分享,希望藉此「引蛇出洞」方法吸引其他高手参与发表他们的心得和策略,慢慢地可以在法庭上看到更多华裔被告不会像现在这么窝囊,每当知道警察出现便立即认罪,不但浪费自己的时间更给人一种赌徒的感觉
打告票的策略(二)
雖然我在上一輯曾經說過我們並不希望與檢控方面硬碰,但是我們也要準備倘若所有招數到出齊仍未把控方甩掉,我們必須有心理準備在開庭的時候有機會與檢察官迎戰。就此,我們必須在證據還未消失之前把它保留下來。通常可以做到的是把當時的氣象報告(weather network下載)、路面狀況(Google衛星圖下載)、拍攝現場照片、盡快把所有細節筆錄下來、如果涉及交通失事填寫我建議的「交通意外資料表」。上述的材料肯定比警察的記錄來得詳盡,將來盤問證人的時候有很大的幫助,當然,有些資料可能用不上,但如果日後有需要的時候又不能取回來將會是一大憾事(譬如你說限制進入的路牌在夏季被樹葉遮掩,你在冬季開庭時才拍攝成為你的自殺武器)。
現在我們可以進入第二個階段了,這便是當你收到法庭通知開庭日子的時候。這時你要做的便是向檢察官索取他們控告你的憑證request for disclosure。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基本權利,被告人不會自動收到該等憑證而是需要申請索取的。沒有disclosure,被告人在理論上是無法準備如何對抗提控,他們只知道控罪的是什麼罪名,但為何票控和有何憑據被告人是完全空白的。不要拖延到開庭前不久才要求索取disclosure,法庭可能不會允許你押後等待disclosure的。Disclosure就是尋找控方如果對付你和有什麼證據在手上,索取disclosure是一個很有效的武器,有的時候被告人可能不用準備與控方對戰因為disclosure已經顯示證據不足。有些時候你意為當場被捉是沒有勝利的可能,但收到disclosure後你或許有意料之外的收獲因為。鎗口原來向著控方。
有很多情況disclosure提供你深入追查控告你的證據,例如disclosure內警察記錄了他使用雷達測速器鎖定你當時的車速。這便給你機會質詢該雷達測速器是否有定期保養維修和要求查閱該記錄。控方在這種不斷的尖銳索求寧願放棄對你控告而採取不理會的態度看你是否懂得以申請「證據不足」來撤銷票控,因為每天要處理100-200宗交通案,還要應付你的多方要求,他們撤銷了對你票控只不過少收一百幾十元但不會影響其他案件的進行也是一個理想的結果。如何索取disclosure?索取disclosure必須以書面形式去函省檢控部門,地址已經印制在告票背頁,你必須在信中列載你的姓名、地址、告票日期和號碼、開庭日期時間及法庭編號等。內容包括要求索取的具體材料。如果你寫上”send me all evidence you will replying on in the trial”,檢察官可能只是給予一部份資料因為你沒有寫出你的具體訴求。索取disclosure必須證明檢察部門已經收妥。如果他們沒有回應你便可以進一步申請終止審訊,所持的理由是檢控方面沒有提供他們手中的證據給你,使你無法準備答辯因而剝奪了你的抗辯權利,屆時你要出具他們已經收取了你信件的確實證據。
打告票的策略(三)
現在應該說到開庭前的準備功夫了。加拿大是一個多元文化的國家,在《加拿大人權及自由憲章》第14節Section 14 of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清楚列明任何人士或證人出席法庭(民事案件除外)必須給予提供他所了解的語言翻譯作為協助。不過,法庭不會知道你是否需要翻譯員的,所以你必須在開庭前知會法庭預早安排。
如果你的案件已經拖延得時間過長,你可以就此理由申請永久性終止該宗訴訟。這就是我常說的11(b)了。11(b)就是根據上述的人權憲章保障被告人不能被檢控當局拖延聆訊,引致被告人受到不必要的壓力和遺忘案情的細節。11(b) 是要經過書面申請和法官審核及平衡公眾和被告人的利益作出裁決。過程是比較複雜,所以一般人(連大部份告票專家在內)不懂得如何申請。11(b)由申請送遞至開庭聆訊距離不能少於15天,但由佈署至申請應該要有3個月左右時間。至於申請程序和流程可以翻查日前的帖子。
我現在正設計一頁11(b)因素英文版檢視表checklist(因為內容涉及很多用詞以英文表達較為適當和較少產生誤解)希望趕及給各朋友索取。如果你希望採用11(b)申請(多是較嚴重被扣4分以上或醉駕、賽車等才值得考慮),必須自我評估由告票日至開庭日期是否相隔1年或以上?期間有沒有申請過延期和延期的責任在那一方?有些法官不大願意以11(b)批准終止聆訊的,所以必須加入 section 7,即是控方沒有提供disclosure導致被告人無法得知控方的根據何在而不能準備抗辯。法官如何不願意終止也不能進行聆訊,兩項人權憲章一起出動才能保萬無一失。我看過有好幾宗由告票專家申請被拒的11(b)案例,理由是他們沒有把section 7也加入申請。他們之所以沒有加入disclosure,因為控方已經提供了給他們。告票專家每當收到告票後他們必定去信索取disclosure,他們的信箋必定帶有電話號碼而檢控部門準備妥資料後便會致電通知他們領取。但沒有代表的個人如果他的索取信上又沒有留下電話號碼,檢控當局便無法通知他領取 disclosure(檢控部門也沒有資源回覆和郵寄給每一位索取者,起碼到現在政府尚未撥出這樣的資源)。檢察官多是沒有意識到一個普通的被告人有能力挑戰section 7的複雜法理。
在1990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就Askov一案裁定拖延案件聆訊時間有違11(b)之後,同年超過36,000宗已經排期和尚在排期的案件全部撤銷當時甚為轟動。現在法庭雖然知道這危機,但由於資源配合不上,還有差不多20%案件是無法在預期的時間內排期處理,只希望繁複的程序和法官的把關可以減低被告人的申請而已。
打告票的策略(四)
我仍然堅持策略(一)的宗旨,希望在採取所有行動之後檢察當局能夠知難而退。我們始終還未有受過正式法律培訓,對很多法庭程序和盤問證人技巧掌握沒有檢察官熟練,只不過是由於檢察官處理的案件實在太多,無法在個別交通告票案件上花費大量時間尋找案例和證據。我們採取是以「龜兔競賽」的方法全力以赴為自己的告票爭取脫罪。我深信如果使用我引用的建議(經驗已經証實了我這信念),超過95%檢察官會放棄與被告無謂的糾纏,因為他們除了被你拖累其他案件的進行沒有 100%勝算的把握(這是否比告票專家成功率更高?),但不要在開庭前不久才開始採用我建議的策略,因為這只會被法官定性為拖延審訊而遭否決。
如果不幸遇上剩餘的5%必須開庭的話,我們也應該有所準備否則便會跟其他人士一樣,看見警察出庭而檢察官又沒有offer更改較輕控罪便馬上認罪。既然已經做了這麼多的工作和花費了這麼長的時間準備為何不真真正正的與檢控來一場硬碰?就算是輸了也只當作用一百幾十塊買一堂法律實踐課程,學習一下做平民律師的滋味也是十分值得的。何況就算輸掉了官司後你仍然可以在判決前有機會,如果你願意的話仍然可以向法官求情,這便是審訊程序終結時的所謂結案求情 mitigation。
相信這一輯是無法有足夠篇幅講及盤問技巧,但我可以簡單的介紹一下法庭內的不同人物擔任的角色。我必須忠告如果遇上可能涉及監禁、刑事、醉駕或停牌等的控罪時,務必考慮聘請一位具這方面經驗的律師協助,被告人亦必須要了解控罪和可能解決的方法。一方面可以配合律師而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被律師牽著鼻走浪費金錢。最不智的人常以為付了律師費便不用理會,待出庭接受盤問時不知輕重的回答問題,更好的律師也是返魂無術!現在開始講述法庭各人扮演的角色了:法官Justice of Peace:他們是不需要一定具備法律學位的社會受尊重人士,不過一般被挑選出來的大多數是有律師背景的。我們稱呼法官為”Your Worship”,非法律行業的人士也常會稱呼他為”Your Honour”,不過這稱呼其實是高一級的省法院法官Judge/Justice的尊稱。他是坐在法庭最上層的中央位置。檢察官Provincial Prosecutor:他們是代表律政司的政府律師亦稱為Crown Prosecutor。他可以與被告人商議調減、更改或撤銷控罪,他的責任是要証明被告確實違反了票控的罪行,他是被告的真正敵人(警察只是控方證人和工具而已)。他坐於法官左手的對面桌前。法庭記錄員Court Reporter:此人負責傳遞文件給法官和控制審訊過程的錄音,通常他不會也不可以與被告人交談和洽商案情。
不過很多論壇的朋友說跟法庭書記談判,其實誤以為Crown Prosecutor是書記(法庭書記有他自己的辦公室,一般是不會出現在審訊中的法庭內)。法庭記錄員是坐在法官右邊對下的桌子前。警察Police Officer:有時看到發告票的警員坐在或站在檢察官旁邊,他的作用是協助檢察官處理證物,因為證物開始是由他準備提供給檢察官的所以他是比較熟識。被告人Accused/Defendant:當被告人聲明他不認罪plea not guilty後,法官將會邀請被告坐在法官對面右手邊的桌前(亦即是檢察官的左邊桌前)準備正式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