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告票的策略(一)
须知到绝大多数告票的收票人确实触犯了相关控罪才会被警察票控的。因此,警方是有真凭实据兼受过专业培训的警察站出来配合具律师资格的检察官来指证你。在理论上能够战胜这样的强大组合确是一件困难的事,但世事无绝对,只要懂得如何找出敌人的弱点也不难对抗这顽强的对手。
至于如何找寻他们的弱点要看每件案件的不同来应变,一般常见的现象:
(1) 检察官虽然是法律人士对法例认识颇深,但由于每日须要处理的案件实在太多(约100~200宗)故此他们为了清理每日手中的案件宁愿与被告人或告票专家商议调低控罪的严重性来交换他们的认罪,因此,他们最大的弱点是时间不足。
(2) 警察虽然受过有关训练和对提控的条例也有基本认识,但由于他们所训练的主要是在执法方面而非司法,在法律的深一层理解可以说是「新手」如果针对他们的法律认识上是否有出现误控的情况或攻击他对控罪的理解和真正含意应该是他们的弱点。
(3) 被告人的权利:最常见的现象是控方只顾办好自己份内事而缺乏关注被告人的权利,最终因被告的权利受剥夺而控罪被撤销常有出现。
(4)举证的草率:因为案件太多又不是什么杀人抢劫的罪案,检察官方面多是带领警察口头叙述案件发生的过程,把该警员的作证视作完整的控方举证。如果被告人能够深入指出控方的举证上有瑕疵,控方便无其他有力的办法在「毫无疑点」的法律精神下指证被告触犯有关控罪,基于疑点归于被告的原则案件必须撤销。
(5)法例的了解:每一位收到告票的人必须要清楚了解法例条文的每字每句,譬如“喝了超过法例规定标准酒精的司机不能操作汽车",如果被告人喝过了酒回车他自己车箱内的司机座位被警察找着,他不能说由于他还未发动该车便不是司机因为在法律定义上他拥有该辆车的锁匙所以肯定有能力开动该车辆,因而符合了司机的定义。其实我们的目的不一定跟检察官硬拼,而是能够在记录上没有让保险公司可以抓到借口涨价而已,须知到有些记录虽然没有扣分但仍然可以被保险公司涨价的。那些记录均是与驾驶习惯和触犯保险条例有关。
打告票的策略(二)
虽然我在上一辑曾经说过我们并不希望与检控方面硬碰,但是我们也要准备倘若所有招数到出齐仍未把控方甩掉,我们必须有心理准备在开庭的时候有机会与检察官迎战。就此,我们必须在证据还未消失之前把它保留下来。通常可以做到的是把当时的气象报告(weather network下载)、路面状况(Google卫星图下载)、拍摄现场照片、尽快把所有细节笔录下来、如果涉及交通失事填写我建议的「交通意外资料表」。上述的材料肯定比警察的记录来得详尽,将来盘问证人的时候有很大的帮助,当然,有些资料可能用不上,但如果日后有需要的时候又不能取回来将会是一大憾事(譬如你说限制进入的路牌在夏季被树叶遮掩,你在冬季开庭时才拍摄成为你的自杀武器)。
现在我们可以进入第二个阶段了,这便是当你收到法庭通知开庭日子的时候。这时你要做的便是向检察官索取他们控告你的凭证request for disclosure。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被告人不会自动收到该等凭证而是需要申请索取的。没有disclosure,被告人在理论上是无法准备如何对抗提控,他们只知道控罪的是什么罪名,但为何票控和有何凭据被告人是完全空白的。不要拖延到开庭前不久才要求索取disclosure,法庭可能不会允许你押后等待disclosure的。 Disclosure就是寻找控方如果对付你和有什么证据在手上,索取disclosure是一个很有效的武器,有的时候被告人可能不用准备与控方对战因为disclosure已经显示证据不足。有些时候你意为当场被捉是没有胜利的可能,但收到disclosure后你或许有意料之外的收获因为。枪口原来向着控方。
有很多情况disclosure提供你深入追查控告你的证据,例如disclosure内警察记录了他使用雷达测速器锁定你当时的车速。这便给你机会质询该雷达测速器是否有定期保养维修和要求查阅该记录。控方在这种不断的尖锐索求宁愿放弃对你控告而采取不理会的态度看你是否懂得以申请「证据不足」来撤销票控,因为每天要处理100-200宗交通案,还要应付你的多方要求,他们撤销了对你票控只不过少收一百几十元但不会影响其他案件的进行也是一个理想的结果。如何索取disclosure?索取disclosure必须以书面形式去函省检控部门,地址已经印制在告票背页,你必须在信中列载你的姓名、地址、告票日期和号码、开庭日期时间及法庭编号等。内容包括要求索取的具体材料。如果你写上”send me all evidence you will replying on in the trial”,检察官可能只是给予一部份资料因为你没有写出你的具体诉求。索取disclosure必须证明检察部门已经收妥。如果他们没有回应你便可以进一步申请终止审讯,所持的理由是检控方面没有提供他们手中的证据给你,使你无法准备答辩因而剥夺了你的抗辩权利,届时你要出具他们已经收取了你信件的确实证据。
打告票的策略(三)
现在应该说到开庭前的准备功夫了。加拿大是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在《加拿大人权及自由宪章》第14节Section 14 of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清楚列明任何人士或证人出席法庭(民事案件除外)必须给予提供他所了解的语言翻译作为协助。不过,法庭不会知道你是否需要翻译员的,所以你必须在开庭前知会法庭预早安排。
如果你的案件已经拖延得时间过长,你可以就此理由申请永久性终止该宗诉讼。这就是我常说的11(b)了。 11(b)就是根据上述的人权宪章保障被告人不能被检控当局拖延聆讯,引致被告人受到不必要的压力和遗忘案情的细节。 11(b) 是要经过书面申请和法官审核及平衡公众和被告人的利益作出裁决。过程是比较复杂,所以一般人(连大部份告票专家在内)不懂得如何申请。 11(b)由申请送递至开庭聆讯距离不能少于15天,但由布署至申请应该要有3个月左右时间。至于申请程序和流程可以翻查日前的帖子。
在1990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就Askov一案裁定拖延案件聆讯时间有违11(b)之后,同年超过36,000宗已经排期和尚在排期的案件全部撤销当时甚为轰动。现在法庭虽然知道这危机,但由于资源配合不上,还有差不多20%案件是无法在预期的时间内排期处理,只希望繁复的程序和法官的把关可以减低被告人的申请而已。
打告票的策略(四)
我仍然坚持策略(一)的宗旨,希望在采取所有行动之后检察当局能够知难而退。我们始终还未有受过正式法律培训,对很多法庭程序和盘问证人技巧掌握没有检察官熟练,只不过是由于检察官处理的案件实在太多,无法在个别交通告票案件上花费大量时间寻找案例和证据。我们采取是以「龟兔竞赛」的方法全力以赴为自己的告票争取脱罪。我深信如果使用我引用的建议(经验已经证实了我这信念),超过95%检察官会放弃与被告无谓的纠缠,因为他们除了被你拖累其他案件的进行没有100%胜算的把握(这是否比告票专家成功率更高?),但不要在开庭前不久才开始采用我建议的策略,因为这只会被法官定性为拖延审讯而遭否决。
如果不幸遇上剩余的5%必须开庭的话,我们也应该有所准备否则便会跟其他人士一样,看见警察出庭而检察官又没有offer更改较轻控罪便马上认罪。既然已经做了这么多的工作和花费了这么长的时间准备为何不真真正正的与检控来一场硬碰?就算是输了也只当作用一百几十块买一堂法律实践课程,学习一下做平民律师的滋味也是十分值得的。何况就算输掉了官司后你仍然可以在判决前有机会,如果你愿意的话仍然可以向法官求情,这便是审讯程序终结时的所谓结案求情mitigation。
相信这一辑是无法有足够篇幅讲及盘问技巧,但我可以简单的介绍一下法庭内的不同人物担任的角色。我必须忠告如果遇上可能涉及监禁、刑事、醉驾或停牌等的控罪时,务必考虑聘请一位具这方面经验的律师协助,被告人亦必须要了解控罪和可能解决的方法。一方面可以配合律师而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被律师牵着鼻走浪费金钱。最不智的人常以为付了律师费便不用理会,待出庭接受盘问时不知轻重的回答问题,更好的律师也是返魂无术!现在开始讲述法庭各人扮演的角色了:法官Justice of Peace:他们是不需要一定具备法律学位的社会受尊重人士,不过一般被挑选出来的大多数是有律师背景的。我们称呼法官为”Your Worship”,非法律行业的人士也常会称呼他为”Your Honour”,不过这称呼其实是高一级的省法院法官Judge/Justice的尊称。他是坐在法庭最上层的中央位置。检察官Provincial Prosecutor:他们是代表律政司的政府律师亦称为Crown Prosecutor。他可以与被告人商议调减、更改或撤销控罪,他的责任是要证明被告确实违反了票控的罪行,他是被告的真正敌人(警察只是控方证人和工具而已)。他坐于法官左手的对面桌前。法庭记录员Court Reporter:此人负责传递文件给法官和控制审讯过程的录音,通常他不会也不可以与被告人交谈和洽商案情。
不过很多论坛的朋友说跟法庭书记谈判,其实误以为Crown Prosecutor是书记(法庭书记有他自己的办公室,一般是不会出现在审讯中的法庭内)。法庭记录员是坐在法官右边对下的桌子前。警察Police Officer:有时看到发告票的警员坐在或站在检察官旁边,他的作用是协助检察官处理证物,因为证物开始是由他准备提供给检察官的所以他是比较熟识。被告人Accused/Defendant:当被告人声明他不认罪plea not guilty后,法官将会邀请被告坐在法官对面右手边的桌前(亦即是检察官的左边桌前)准备正式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