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有收到告票的经历,不管是超速也好,没带安全带,stop没停等等,收到告票以后该怎么办,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第一,您要知道的就是,当你收到traffic的ticket,按照正常的保险公司的policy来说,你只要不convict你得ticket,你就不用向保险公司declare。那Convict又是什么概念呢,一般来说,你只要交了罚款的钱就是自动convict了,然后会在交通部门留下记录。所以只有把告票打掉才能对你的保险没有影响(当然有些保险公司会给你1-2次的allowance根据你保险的保险历史决定。)
我们一般打告票的原理并不是象电视里面演的,要上庭和证人辩论,然后最后宣判,我们一般用的是打司法程序,简单来说就是拖,这个拖当然也是有技巧的,这个会在下文中提到。拖够12个月,不管什么告票,打掉的机会就是99.9999%了。
好下面开始讲打告票的步骤:
要打告票,首先得去排期上庭,上庭排期在告票后面的option 3 trail option上面有你去排期的地址,这个只能自己去排的,电话排期是不能接受的。这个要在你拿到告票的15天之内去申请,我建议大家,最好越晚越好,要谨记拖字诀,但是一定别错过了,所以在第13,14天的时候去申请排期,以保证万无一失。要知道一般在toronto的法庭case数量是很巨大的,你晚一天去申请,说不定能影响你的排期晚1个月。这样对我们后面的工作就有巨大的帮助了。这里我要说明的是:toronto,north york,markham,sacrb等法庭的第一次排期时间是很长的,基本上来说这些地方第一次排期,都要等10个月左右的。而比如我所在的mississauga,排期基本上6个月之内就会给你排好了。不过也不要怕,这个只是第一次。
等你去申请完排期以后,通常来说在比较繁忙的地方是不会给你notice of Trail的,也就是通知你上庭的信件。这个信件基本上是会寄给你的,所以大家的地址一定别写错,还有这个期间要是有地址的变动,一定要写信通知你排期的法庭,以便notice of Trail能到达你手中。
在收到Notice Of Trail以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向负责你case的检控官prosecutor,发信要求给予你关于你案件的Disclosure,不同的case要用不同的disclosure request的信。然后请他发给你。要注意的是,disclosure一定要在距离你上庭时间3个月之前寄出,不然法庭会以你没有给足够时间检控官提供disclosure而当庭deny你得要求。这里有几点要注意:寄disclosure可以选择fax或者邮寄,fax的话,电话号码得找你得法庭询问,fax以后,存根一定要保存好,邮寄的话,我用的都是带signature的Xpress post,至少都要用registered mail,以便以后可以有证据说明什么时间寄出的。
接下来就是要等了,因为有许多法庭有可能在你上庭之前没有给你发出disclosure的话,这个就是一个合理的要求延期的理由,而这种延期不是出于你的原因而是控方的原因,所以这个delay也是后面会用到地方。
我们的目标就是把这种延期储到12个月,我们就能合理的运用人权法案的Chapter7 11b来申请法庭直接取消case了。
一般来说在toronto人口密集地区,排期10个月,然后只要disclosure在上庭前没到你手上,基本上再排一次期,就肯定超过12月了,一旦超过,就99.99999%能打掉了。
那如果说在上庭之前你的disclosure来了怎么办,不用怕,也有办法,首先我们要分析你的disclosure,如果说控方给的disclosure过于潦草,导致我们无法辨别,我们可以申请 Disclosure Disclosure,也就是说要求控方把disclosure用打印的方式发一份给我们以便阅读,这个只能在第一份disclosure无法辨识的情况下运用。还有就是,我们要分析disclosure里面的东西是不是够我们准备我们的defense也就是辩护,如果不够,我们还可以要求further disclosure,就是把我们需要的东西给齐。
我今天的上庭就是要求控方给我further disclosure,然后顺利延期2个月,Mississauga的法庭排期非常快,2个月延期算是比较长的了。不过就算这样我的case到时候也有8个月了。
如果在toronto之前说的密集地区,基本上furtherdisclosure下来,肯定储满12个月了,顺利运用11B 打掉。
那如果是小镇等地方,实在延不到12个月那怎么办,这个也不用怕,大多数的告票在分析之下是完全可以找到自己辩护的方法的。这个辩护的问题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关于怎么辩护的问题,涉及到太多不定因素,所以我就不详细说了ps:我也没这个能力和大家解释怎么辩护。
总之,1.大家收到告票不要害怕按部就班的来做,一定没有问题。2。不要相信告票专家,今天上庭,48个人,8个因为警察没来撤销的,3个不认罪包括我在内,其他37个都是认罪了,其中至少有一般是告票专家代为出席的,他们能做的和我们自己做的没有区别,而且我们自己做还能做的更好。
打告票的策略(一)
这里针对的是已经选择了option 3而写的。须知到绝大多数告票的收票人确实触犯了相关控罪才会被警察票控的。因此,警方是有真凭实据兼受过专业培训的警察站出来配合具律师资格的检察官来指证你。在理论上能够战胜这样的强大组合确是一件困难的事,但世事无绝对,只要懂得如何找出敌人的弱点也不难对抗这顽强的对手。至于如何找寻他们的弱点要看每件案件的不同来应变,一般常见的现象:
(1) 检察官虽然是法律人士对法例认识颇深,但由于每日须要处理的案件实在太多(约100~200宗)故此他们为了清理每日手中的案件宁愿与被告人或告票专家商议调低控罪的严重性来交换他们的认罪,因此,他们最大的弱点是时间不足。
(2) 警察虽然受过有关训练和对提控的条例也有基本认识,但由于他们所训练的主要是在执法方面而非司法,在法律的深一层理解可以说是「新手」如果针对他们的法律认识上是否有出现误控的情况或攻击他对控罪的理解和真正含意应该是他们的弱点。
(3) 被告人的权利:最常见的现象是控方只顾办好自己份内事而缺乏关注被告人的权利,最终因被告的权利受剥夺而控罪被撤销常有出现。
(4) 举证的草率:因为案件太多又不是什么杀人抢劫的罪案,检察官方面多是带领警察口头叙述案件发生的过程,把该警员的作证视作完整的控方举证。如果被告人能够深入指出控方的举证上有瑕疵,控方便无其他有力的办法在「毫无疑点」的法律精神下指证被告触犯有关控罪,基于疑点归于被告的原则案件必须撤销。
(5) 法例的了解:每一位收到告票的人必须要清楚了解法例条文的每字每句,譬如“喝了超过法例规定标准酒精的司机不能操作汽车",如果被告人喝过了酒回车他自己车箱内的司机座位被警察找着,他不能说由于他还未发动该车便不是司机因为在法律定义上他拥有该辆车的锁匙所以肯定有能力开动该车辆,因而符合了司机的定义。
其实我们的目的不一定跟检察官硬拚,而是能够在记录上没有让保险公司可以抓到借口涨价而已,须知到有些记录虽然没有扣分但仍然可以被保险公司涨价的。那些记录均是与驾驶习惯和触犯保险条例有关(保险公司评分标准表可以向我索取)。
由于篇幅有限我只能就此罢笔,日后将继续把我对上述现象加的分析和针对性如何攻击他们的盲点的个人心得与大家分享,希望藉此「引蛇出洞」方法吸引其他高手参与发表他们的心得和策略,慢慢地可以在法庭上看到更多华裔被告不会像现在这么窝囊,每当知道警察出现便立即认罪,不但浪费自己的时间更给人一种赌徒的感觉
打告票的策略(二)
虽然我在上一辑曾经说过我们并不希望与检控方面硬碰,但是我们也要准备倘若所有招数到出齐仍未把控方甩掉,我们必须有心理准备在开庭的时候有机会与检察官迎战。就此,我们必须在证据还未消失之前把它保留下来。
通常可以做到的是把当时的气象报告(weather network下载)、路面状况(Google卫星图下载)、拍摄现场照片、尽快把所有细节笔录下来、如果涉及交通失事填写我建议的「交通意外数据表」。上述的材料肯定比警察的记录来得详尽,将来盘问证人的时候有很大的帮助,当然,有些数据可能用不上,但如果日后有需要的时候又不能取回来将会是一大憾事(譬如你说限制进入的路牌在夏季被树叶遮掩,你在冬季开庭时才拍摄成为你的自杀武器)。
现在我们可以进入第二个阶段了,这便是当你收到法庭通知开庭日子的时候。这时你要做的便是向检察官索取他们控告你的凭证request for disclosure。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被告人不会自动收到该等凭证而是需要申请索取的。没有disclosure,被告人在理论上是无法准备如何对抗提控,他们只知道控罪的是什么罪名,但为何票控和有何凭据被告人是完全空白的。不要拖延到开庭前不久才要求索取disclosure,法庭可能不会允许你押后等待disclosure的。
Disclosure就是寻找控方如果对付你和有什么证据在手上,索取disclosure是一个很有效的武器,有的时候被告人可能不用准备与控方对战因为disclosure已经显示证据不足。有些时候你意为当场被捉是没有胜利的可能,但收到disclosure后你或许有意料之外的收获因为。鎗口原来向着控方。
有很多情况disclosure提供你深入追查控告你的证据,例如disclosure内警察记录了他使用雷达测速器锁定你当时的车速。这便给你机会质询该雷达测速器是否有定期保养维修和要求查阅该记录。控方在这种不断的尖锐索求宁愿放弃对你控告而采取不理会的态度看你是否懂得以申请「证据不足」来撤销票控,因为每天要处理100-200宗交通案,还要应付你的多方要求,他们撤销了对你票控只不过少收一百几十元但不会影响其他案件的进行也是一个理想的结果。
如何索取disclosure?索取disclosure必须以书面形式去函省检控部门,地址已经印制在告票背页,你必须在信中列载你的姓名、地址、告票日期和号码、开庭日期时间及法庭编号等。内容包括要求索取的具体材料。如果你写上”send me all evidence you will replying on in the trial”,检察官可能只是给予一部份数据因为你没有写出你的具体要求。
索取disclosure必须证明检察部门已经收妥。如果他们没有响应你便可以进一步申请终止审讯,所持的理由是检控方面没有提供他们手中的证据给你,使你无法准备答辩因而剥夺了你的抗辩权利,届时你要出具他们已经收取了你信件的确实证据。
打告票的策略(三)
现在应该说到开庭前的准备功夫了。加拿大是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在《加拿大人权及自由宪章》第14节Section 14 of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清楚列明任何人士或证人出席法庭(民事案件除外)必须给予提供他所了解的语言翻译作为协助。不过,法庭不会知道你是否需要翻译员的,所以你必须在开庭前知会法庭预早安排。
如果你的案件已经拖延得时间过长,你可以就此理由申请永久性终止该宗诉讼。这就是我常说的11(b)了。11(b)就是根据上述的人权宪章保障被告人不能被检控当局拖延聆讯,引致被告人受到不必要的压力和遗忘案情的细节。
11(b)是要经过书面申请和法官审核及平衡公众和被告人的利益作出裁决。过程是比较复杂,所以一般人(连大部份告票专家在内)不懂得如何申请。11(b)由申请送递至开庭聆讯距离不能少于15天,但由布署至申请应该要有3个月左右时间。至于申请程序和流程可以翻查日前的帖子。我现在正设计一页11(b)因素英文版检视表checklist(因为内容涉及很多用词以英文表达较为适当和较少产生误解)希望赶及给各朋友索取。
如果你希望采用11(b)申请(多是较严重被扣4分以上或醉驾、赛车等才值得考虑),必须自我评估由告票日至开庭日期是否相隔1年或以上?期间有没有申请过延期和延期的责任在那一方?
有些法官不大愿意以11(b)批准终止聆讯的,所以必须加入section 7,即是控方没有提供disclosure导致被告人无法得知控方的根据何在而不能准备抗辩。法官如何不愿意终止也不能进行聆讯,两项人权宪章一起出动才能保万无一失。
我看过有好几宗由告票专家申请被拒的11(b)案例,理由是他们没有把section 7也加入申请。他们之所以没有加入disclosure,因为控方已经提供了给他们。告票专家每当收到告票后他们必定去信索取disclosure,他们的信笺必定带有电话号码而检控部门准备妥资料后便会致电通知他们领取。但没有代表的个人如果他的索取信上又没有留下电话号码,检控当局便无法通知他领取disclosure(检控部门也没有资源回复和邮寄给每一位索取者,起码到现在政府尚未拨出这样的资源)。检察官多是没有意识到一个普通的被告人有能力挑战section 7的复杂法理。
在1990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就Askov一案裁定拖延案件聆讯时间有违11(b)之后,同年超过36,000宗已经排期和尚在排期的案件全部撤销当时甚为轰动。现在法庭虽然知道这危机,但由于资源配合不上,还有差不多20%案件是无法在预期的时间内排期处理,只希望繁复的程序和法官的把关可以减低被告人的申请而已。
打告票的策略(四)
我仍然坚持策略(一)的宗旨,希望在采取所有行动之后检察当局能够知难而退。我们始终还未有受过正式法律培训,对很多法庭程序和盘问证人技巧掌握没有检察官熟练,只不过是由于检察官处理的案件实在太多,无法在个别交通告票案件上花费大量时间寻找案例和证据。我们采取是以「龟兔竞赛」的方法全力以赴为自己的告票争取脱罪。我深信如果使用我引用的建议(经验已经证实了我这信念),超过95%检察官会放弃与被告无谓的纠缠,因为他们除了被你拖累其他案件的进行没有100%胜算的把握(这是否比告票专家成功率更高?),但不要在开庭前不久才开始采用我建议的策略,因为这只会被法官定性为拖延审讯而遭否决。
如果不幸遇上剩余的5%必须开庭的话,我们也应该有所准备否则便会跟其他人士一样,看见警察出庭而检察官又没有offer更改较轻控罪便马上认罪。既然已经做了这么多的工作和花费了这么长的时间准备为何不真真正正的与检控来一场硬碰?就算是输了也只当作用一百几十块买一堂法律实践课程,学习一下做平民律师的滋味也是十分值得的。何况就算输掉了官司后你仍然可以在判决前有机会,如果你愿意的话仍然可以向法官求情,这便是审讯程序终结时的所谓结案求情mitigation。
相信这一辑是无法有足够篇幅讲及盘问技巧,但我可以简单的介绍一下法庭内的不同人物担任的角色。我必须忠告如果遇上可能涉及监禁、刑事、醉驾或停牌等的控罪时,务必考虑聘请一位具这方面经验的律师协助,被告人亦必须要了解控罪和可能解决的方法。一方面可以配合律师而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被律师牵着鼻走浪费金钱。最不智的人常以为付了律师费便不用理会,待出庭接受盘问时不知轻重的回答问题,更好的律师也是返魂无术!现在开始讲述法庭各人扮演的角色了:
法官Justice of Peace:他们是不需要一定具备法律学位的社会受尊重人士,不过一般被挑选出来的大多数是有律师背景的。我们称呼法官为”Your Worship”,非法律行业的人士也常会称呼他为”Your Honour”,不过这称呼其实是高一级的省法院法官Judge/Justice的尊称。他是坐在法庭最上层的中央位置。
检察官Provincial Prosecutor:他们是代表律政司的政府律师亦称为Crown Prosecutor。他可以与被告人商议调减、更改或撤销控罪,他的责任是要证明被告确实违反了票控的罪行,他是被告的真正敌人(警察只是控方证人和工具而已)。他坐于法官左手的对面桌前。
法庭记录员Court Reporter:此人负责传递文件给法官和控制审讯过程的录音,通常他不会也不可以与被告人交谈和洽商案情。不过很多论坛的朋友说跟法庭书记谈判,其实误以为Crown Prosecutor是书记(法庭书记有他自己的办公室,一般是不会出现在审讯中的法庭内)。法庭记录员是坐在法官右边对下的桌子前。
警察Police Officer:有时看到发告票的警员坐在或站在检察官旁边,他的作用是协助检察官处理证物,因为证物开始是由他准备提供给检察官的所以他是比较熟识。
被告人Accused/Defendant:当被告人声明他不认罪pleanot guilty后,法官将会邀请被告坐在法官对面右手边的桌前(亦即是检察官的左边桌前)准备正式审讯。
排期开停超过1年
一般交通告票排期超个1年才开庭已经达到一个无法忍受的状况。加拿最高大法院在两件指引性案例中提出了指引给其他法院跟从。
法院很多时候不会自动提出终止审讯的, 都是被告人提出申请再由法官分析是否符合该两宗案例的指引后才会作出决定。
两宗案例中的第一宗为1992年加拿大最高法院7位大法官在Morin案中提出了日后法院裁决有关排期开审时间过长的案件是否应该终止聆讯, 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 排期的长度 (一般简单的案件8至10个月为适当长度, 超过了便算作过长)
(2) 法官可以视实际环境作出某些时段的宽免或调整
(3) 拖延的理由, 包括: (a) 基本须要的时间 (b) 被告人拖延的时间 (c)控方拖延的时间 (d) 制度性的拖延 (一般来说是法庭无法安排更早的时间) 和 (e) 其他拖延原因
(4) 对被告人的不公平因素
第二宗是1990年年加拿大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在Askov案中针对法庭排期过长, 即上述的(3)(d)。这宗案件控方完全是没有阻延或企图反对被告人的任何申请延期, 而被告人又没有证据显示他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害。最高法院判决说, 就算不是检察部门和被告的失误, 但法院的过长排期也是违反人权宪章对被告人做出不公平情况。这宗案件的震撼性导致当年数以万宗已经排期和尚未排期的过久案例全部撤销。
排期开庭超过1年(之二)
如果手中的告票排期超过1年而你觉又得已经达到不能容忍的地步, 你应用认真考虑是否选择以《加拿大人权及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内的Section 11 (b)向法庭申请永久性终止该告票?
申请永久终止告票必须完全根据《案省刑事法庭程序规例》Ontario Courts of JusticeCriminal Proceedings Rules的第27条例指定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
27.03
填写人权争议的申请通知书Notice of Application and constitutionalissue须包含
(a)
聆讯该通知书的日期和法庭座落地
(b)
清楚注明申请的解救内容
(c)
所有争论点包括违反人权法的那个地方, 有关的详情和法律原则和根据那一项人权法
(d)
支持申请的宣誓文件和相关的书面证据
27.04(1)
必须在开庭15天前把Notice of Application和宣誓文件Affidavit递交给法庭
27.04(2)
所有上述文件必须分别派送给安河律政厅人权宪章处, 律政厅在多伦多地区办事处或渥太华办事处及负责聆讯的法庭检察官办事处
27.04(4)
在聆讯前不得少于7天把派送的证明以宣誓Affidavit ofService交回法庭存档
27.05(4)
申请人必须在开庭15天前派送ApplicationRecord和书面陈词Factum送给上述各部门并于开庭前10天以Affidavit of Service宣誓方式把派送过程证明交回法庭传档
开庭当日申请人不用表示是否认罪, 如果法庭询问申请人是否认罪, 申请人只须要说先行处理侵犯人权的申请才作出是否认罪的决定, 并且根据提交法庭的文件逐一向法庭解释和申述。
处理告票的方法
对于收到告票除了直接缴交罚款外, 我个人意见是千万不要选择Option 2 “plead guilty with explanation”
。由于option 2是「认罪求情」, 换句话来说你巳经确认放弃了谈判的筹码「谈判减罪」”plea bargain”。法官鉴于你的「认罪」, 不能像坊间传闻可以减低你的「控罪」”reduce lesser charge” (这是法官职权不的触及的), 法官唯一可以做的只能减低被告人的「判刑/罚款」”reducing fine/penalty”, 但是减罚款不能少扣分的。
如果准备打手上的告票的话, 首要必须尽快搜罗一切数据, 因为一年后开庭的时候很多人是无法完全可以记忆得所有发生的细节。搜集的数据报括当天的天气状况、事发地点、方向、车速、时间和日期、现场车辆、与警察对话内容、证人等等。
收到告票后, 一般有5个处理的方法:
1)
如果你愿意支付告票上的金额和承担相关的扣分(如有的话), 你可以按告票背页的指示交费。
2)
选择认罪求情, 这种方法是我最不愿建议的。
3)
要求开庭聆讯(日后我将另文说明)
4)
选择初次出庭”first attendance”, 目的是试图与检察官谈判调低控罪性质, 但这程序不是每一法庭均有提供。
5)
完全不作理会。这情形代表被告人放弃了抗辩, 在15限期过后法庭将会寄出一张判决通知书Notice of Conviction给被告。
另一种告票名为「传票」Summons, 这种传票是较严重的交通罪行, 必须亲身送交被告人确保他出庭应讯。
任何被告人选择了3)
的处理方法后, 还有充足时间准备他们的案件, 因此不需急于决定是否找告票专家。
在开庭前3个月被告人必须开始他的准备工作了, 否则, 开庭的时侯他的任何申请也有可能被拒的, 理由是他巳经充足的时间准备不可能在最后见到法官时才提出, 有明显的拖延企图。
交通灯自动摄录告票
交通灯摄录告票Red Light Camera Ticket是属于市政府所管辖的。这种告票有下列特点:
(1)
在街道的交汇处有两盏以上的拍摄机, 它们只感应车辆在红灯时才拍摄下来
(2)
当车辆在红灯亮起时超越灯号自动拍摄机便会录取该车辆, 同时当该车辆到达对岸时另一拍摄机同时摄录该车
(3)
不需要签发告票的人员出庭作供
(4)
不设Disclosure的机制
(5)
不会拍摄到车内人士的面貌否则无效
(6)
被拍摄的照片上中央有3行数码
在200年10月5日安河上诉庭就The Regional Municipality ofWaterloo vs. Jin-Di Yan一案裁定Red Light Camera Ticket无效故此不被法庭接纳。个中原因是根据Part XIV2 of the Highway Traffic Act, Section 205.25(d) HTA及Provincial Offence Act Section 3(1)规定该两张被拍下的汽车照片上的数码或密码必须转化/转译出照片的日期、地点和时间, 但该告票没有作出上述的转译, 故此便成为一 张没有意思的相片不能举证触犯告票上的控罪。
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 一般人以为被拍下照片便无法脱身再兼该种告票是不须扣分, 所以大多付款了事, 市政府又一直没有修改该告票格式把密码转译成为时间日期和地点, 因此, 如果收到这类告票只需根据上述理由再引用Jin-Di Yan 案例便可撤销。这种告票排期大约3个月时间, 而它的option 1是排期开庭, option 2是认罪求情, 与其他交通告票有很大不同。
与告票专家签订恊议
我在论坛上多次指出我是极不赞成找告票专家处理自已的告票,理由是﹕
(1)
很多所谓的告票专家其实是没有牌照出庭的,只是把客人的告票转交领有执照的paralegal代为处理因此是无法跟进的。
(2)
差不多所有的告票专家都不会告诉客人开庭日期以避免客人出现法庭看到他们没有准备为客人打掉告票。难道你会相信没有被告出庭给证供可以说服法官判被告无罪的荒谬言论吗?所以只有3个可能性,一是警察不出庭告票自动撤消,二是与检察官谈判调低控罪但仍有记录,三就是前二者都不成功告票输掉。这3种情形就算被告自已也可以做到何须花费金钱找人代办呢?
不过在论坛上仍然不时看到怂恿或介绍别人找告票专家的帖子,我希望在此向那些不听劝告坚持找告票专家的人士提供一个建议,倘若真的要聘请告票专家,为了保障自己不被出卖在签订聘书的时侯也应该加插或写上下列字句并要求告票专家简签,保留一份副本存档:
Rider:
(1)
Upon receiving the date of trial or any adjournment (your name) must be giveninformed; and
(2)
No plea bargain can be made without the prior consent of (your name).
告票罚金错误的后果
我们一向以来收到的交通告票必然有一个罚金填写在上面的(传票summons除外)。各位有没有质疑过该罚金的准确性?如果出现了错误将会产出什么后果?
今年5月30日安河上诉庭就Donna B.Young及另外15位被告人被伦敦市法官Levitt在所有上述被告人没有理会告票的情况下撤销了16张不符合指定罚金的
交通告票作出罪终裁决[London (City) v. Young, 2008 ONCA 429]。
该宗案件的争议点纯粹是的法律程序。当被告人收到告票后他们必须根据Provincial Offence Act(POA)的第5.1, 6, 7或8条选择缴费、认罪求情或开庭抗辩等的相应方式。
倘若他们完全不理会该告票,在15天限期过后法官将会根据POA第9(1)(a)赋予的权力签发缺席的裁判。在签发裁判时如果法官发现告票上的内容不全或出现错误时,法官必须按POA的9(1)(b)条把告票撤销。
伦敦市Levitt法官在2006年5月30和31两日先后撤销了16张罚金错误的交通告票。检察官因此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并同时指出原审法官应该运用POA第34(1)条以案件「在法院进行」的任何阶段均可修改告票内容而并不是以撤销告票来处理。
上诉法庭裁定原审法官是正确的运用了POA 9(1)(b)条,原审法官的处理方式是在他的办公室office内进行而非「在法庭内」进行,在没有任何一方的申请(motion)或出现的大前题下原审法官只能根据文件办事不能自行修改告票。
这案例发现了下列的状况:
(1) 这样方式的撤销只限于一般的交通告票(因为是根据Part I of the POA才有9(1)(b)的产生),所以超速、闯红灯等亦包括在内;
(2) 这是冰山一角,只被整个司法部门其中的一位法官发现出来,可能还有很多同样的告票存在不同的法庭尚未被发现;
(3) 由于罚金不时修订,导致前线警员未能及时update亦有可能条例太多而被看错了前后条例的罚金数字;
(4) 被告人必须采取「不理会」的态度才可以移交法官office处理POA 9(1)(b)的阶段。
如果各位收到了告票,请特别留心查阅罚金是否正确才决定能否采用上述案例。当采用了这策略后但又收到事后法庭发出的罚单时(有很多法官没有留意罚金错误),你可以去信该名法官陈述London (City) v. Young, 2008 ONCA 429的案例要求复核及撤销该告票。
排期等候超过6个月
鉴于近日论坛上不少朋友查问如何处理排期超过了本年尚未收到法庭的开庭通知,我翻阅了一些案例发现在加拿大最高法院曾先后经就ASKOV和GREGORY McMILLIAN裁决表示一般的简易程序summary proceedings案件(交通案件和parkingenforcement属于这类型,但是传票summons除外)必须在6个月内进行排期。安河上诉庭大法官Sheppard在2000年的Mastroianni案中更使用了上述两宗裁判作为交通案件的程序指引。由于法院的案件积压太多,超过6个月set date的情形仍旧出现而被告人又不晓得如果对策。
就此,我将根据该等案例撰写一份撤销排期超过6个月尚未通知上庭的申请书。如果遇上这样情况的朋友可以PM给我,但必须留有法院盖章的告票以作证明。
人权大宪章斗赢罚单
今天论坛一位朋友要请我阅读了今期的《多伦多周报》上述标题文章,看过后发觉有很大的误导。倘若任何人士跟从它的方法进行11(b)〝必死无异〞!我在这里说过多次该违宪申请,现在还有人认为1年后才开庭便可以写信法庭撤消告票。我现在希望大家认识多一点申请手续。
首先,11(b)
必须要证明两个因素;(1) 是时间因素,案件是否拖延至一个不合理的时限〔超过一年〕和拖延的原因,例如法庭案件的积压太多、证人安排需时、翻译员的安排等。(2)
是拖延对被告产生了什么伤害。如果单是聆讯的延误将不足以使用11(b)
把案件终止的。
第二是文件提交不只是填写一份Form 4表格〔那个link只是把宪报上的基本要求显示给读者,千万不可用该指示当作表格填写!因为不合规格的〕,还有案情描述的宣誓声明书连同相关的证据附上、另要提交一份Application和案情大刚Factum描述事情的实情和法理及案例的依据,最后是把引用的案例汇集成书钉装为一本Book of Authorities。
如果要查看准确的数据应该进入http://www.canlii.org/en/ca/charter_digest/s-11-b.html阅览不能断章取义
Unsafe Change Lane上堂经过
去年10月2日在DT被一辆校巴撞毁了我的轿车随后警察调查后接受校巴司机口供不信我的描述,最后发了一张unsafelane change告票今早上堂。在上堂前两个月已去信申请disclosure但直到开庭前仍没有收到。为了盘问证人和拒绝被检控盘问,我把现场拍下的照片和气象表以誓章形式affidavit of evidence提早送交了检察官和法官各一份。
在开庭前我已经因应案件性质和需要准备了:
1.所有盘问证人的key questions
2.所有与「实际行动」actus reus有关的法律定义演绎案例(因为这类案件控方不用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意图mense reus而是如何实行了具体的行动)
3.向法庭申请排除所有的证人同时在庭内等候order for exclusion of witnesses(根据section 35(5) of the Ontario Evidence Act)
4.以案中案voir dire方式申请法庭接纳我的affidavitof evidence用以盘问控方证人(正常情况下在被告给证供时被告人才可以提出他的呈堂证据,这样便会错过了用被告的证据来盘问控方证人的机会)
今年开庭时警察已经坐在法庭内等候。我告诉法官至今尚未收到控方disclosure,检察官马上在法官面前递交了disclosure给我。法官向我说既然现在才收到控方的disclosure,他准备给我把聆讯押后。我向法官说只要给我短暂押后1至2小时我希望今天完成审讯,但法官告诉我由于法庭时间不够所以不能押后2小时之久。我跟着向法官说我相信我可以在半小时或15分钟内看毕disclosure就可以继续开庭。法官向我解释赶紧在半小时准备开庭对我可能产生不公平,可是我坚持短暂押后因为另日开庭对我损害更大。
15分钟过后开庭时,书记召唤了几次校巴司机没有回应,法官宣布撤销告票free to go。昨晚准备了几小时的材料完全白费了。
有很多人士害怕上堂如果不认罪可能会把已经被警员扣减的速度调升回原来的里数。 有这样担心的朋友可以带同在本月10日安河上诉庭就Robert J. Winlow裁判的案例
York (Regional Municipality) v. Winlow, 2009 ONCA 643傍身,制止任何调升的申请。
事源Robert Winlow被警原发出了一张原为超速30km的告票被调减为超速15km不扣分告票。Winlow上堂抗辩,检察官要求法庭调升到原来的实际速度被拒。控方上诉, 上诉庭同意原审法庭法官有权运用POA的section 23修改到原来的速度但必须要不少于一天前通知被告人, 因为被告人除了可以有时间征询法律意见外, 也可能要考虑聘请法律代表抗辩的机会。检察官不能因谈判不果便随意申请恢复原来车速。因此, 必须要把聆讯押后。
现在的排期虽然可以在一年内开审, 但倘若一经押后便会超过一年,需要冒违宪的风险面对被告人的section 11(b)撤销控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