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司机有个惯性思维,认为右转弯不受限制,可以随意右转弯,右转弯有什么驾驶技巧问题。其实什么时候可以直接右转,什么时候必须停车等信号?这个小问题虽然是涉及交通信号灯的常识性问题。很多司机在这上面被扣了很多冤枉分。有人就为了右转弯不仅受到严重惩罚,还输了官司
2013年7月3日19时53分,刘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在三合路经八号路口向新世纪方向行驶,行进中轿车位于最右侧右转车道,此时,三合路口直行及右转弯方向指示信号灯均为红色禁止通行状态,但刘先生见没有行人通行,直接驾车前行。去年12月27日,巡逻警察大队就此认定刘先生闯红灯,决定对他罚款200元,记6分。
刘先生不服处罚,于今年年初将交巡警大队告上法庭。庭审中,刘先生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行。据此,他认为,自己驾车右转,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法庭审理查明,刘先生在右转路口所遇到的红灯是方向指示信号灯,不是机动车信号灯,当时红色箭头灯亮,应属于禁止通行。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败诉。
随后,刘先生向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法庭审理认为,方向指示信号灯是一种特殊的机动车信号灯,在设立方向指示信号灯的地方应优先适用该信号灯的通行规则。本案中向右方向指示灯为红灯,刘先生在此情况下右转弯属于违反交通信号行为。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刘先生败诉。
两种灯的含义不能混淆
二审承办法官称,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和向右分别代表左转、直行和右转。机动车信号灯与方向指示信号灯属于不同的交通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红色箭头灯亮时,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禁止通行。
承办法官称,刘先生混淆了方向指示信号灯和机动车信号灯,败诉不难理解。
很多司机
犯迷糊
昨日在现场调查,看到松石北路路口边就有一块很醒目的交巡警温馨提示标识牌“右转车辆红灯可行避让行人安全通行”,但很多行驶在最右道的车主看到这块标识牌,还是不敢走,就连开出租的的哥也会犯起迷糊。
在路口观察了一个多小时,大部分司机都是等到绿灯亮起再右转,少部分司机发现了标识牌,东张西望了一会儿,才慢慢右转。